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 解读群众关心热点问题
家暴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
人身安全保护令降低证明标准,扩大申请范围,最大限度发挥预防作用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但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暴最大的障碍是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
龚某与李某是夫妻,妻子李某曾多次遭到丈夫龚某的暴力殴打,严重的一次还被龚某用刀威胁。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只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李某的受伤照片是其摔跤所致,我并未殴打她。”面对指控,龚某并不承认存在家暴行为。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达到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最终,法院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具有私密性,该规定降低证明标准,以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
家暴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林某(女)与赵某分手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正常的工作生活,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无果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林某,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保障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喝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多次报警协商未果。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法院认为,李某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