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2)
(五)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外国法律,如何确认其真实性并予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历来是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难题。《解释(二)》第八条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一项是对《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的强调,即“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第二项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一方面,为防止当事人以对外国法律有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另一方面,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补充提供材料的方式解决异议。第三项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生效裁判已经查明认定的外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外国法律有可能被修订、废止,因此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解释(二)》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七)明确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我国法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为诉讼费用。鉴于此,《解释(二)》第十一条就当事人将查明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时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法律查明费用负担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主张,结合外国法律查明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合理的查明费用。
(八)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在涉港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需要查明港澳法律。《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查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参照适用本解释作了规定。《解释(二)》规定“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建立各类新型的法律查明途径及合作机制预留充分空间。
《解释(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具体依据,对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