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为何频现盗图盗视频?惩罚规则亟待完善(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2-14 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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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酵后,“痞幼”发布道歉声明表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认知有很多错误,因为太多“想给自己的视频丰富点”的找素材诉求,失去了对艺术创作者初心的共情。并向丁亦然和更多艺术创作者郑重承诺,不会在本人未授权和允许下使用账号里的任何素材。

  而与直接“搬运”他人图片、视频装作自己的作品相比,还有不少社交账号虽然会在评论区注明出处,但实际并未询问原作者“是否可以转载”。一名短视频创作者告诉记者:“我遇到好多这种情况,用了我的视频,加了点自己的剪辑、解说,然后在评论区@我一下。在我看来,这样也是不问自取,并没有比直接‘搬运’视频好多少。”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告诉记者,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将他人图片、视频充作自己的素材在网络上发布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素材涉及作者的个人照片,侵权人谎称其为自己的照片还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评论区中标注视频或照片的来源,不是规范的标注作品作者和作品来源的方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说,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和视频,原则上应当注明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品的来源出处。如果未注明作者,将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如果未注明作品的来源出处,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涉嫌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看来,在盗用他人图片、视频后,一些人甚至冒充他人身份,编造事实对原博主进行造谣、诱骗他人等,有可能出现侵犯博主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情形,还有可能存在盗用者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的违法犯罪情形。

  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多次举报未见成效

  不少受访博主反映,比起发现被人盗图、盗视频,更让人感到愤怒又无奈的是后续维权难。

  “爷爷事件”并不是孙宁第一次被盗图盗视频。今年11月底,她被朋友提醒,某短视频平台上有一个跟她昵称相近、头像一模一样的账号,自称是其“小号”。除了把孙宁发在自己账号上的作品直接“搬运”外,还把原本好好的照片P成了黑白遗照,称“我就是博主小号,爷爷事件就是我在炒作”。这一番操作短短几天内就为其吸引了不少粉丝,还有些网友信以为真,私信孙宁对其及其家人进行言语辱骂。

  不胜其扰之下,孙宁在自己的账号简介、视频中不断澄清该账号并非自己的小号,也有不少粉丝对该账号进行了举报,但相关作品一直未能下架。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社交平台都有针对盗用作品行为的举报途径。例如,在某社交平台上,举报选项中有“搬运抄袭洗稿”投诉选项。该选项支持原创本人、原创授权的代理人和粉丝进行举报。如果是原创本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原创链接、版权权属登记文件、创作手稿等带有时间戳的材料等)。如果是粉丝,则需提供原创发布链接。

  但记者采访多名博主发现,平台举报似乎并非“举报就见效”。山东青岛的连夕是记者采访的多位博主中唯一一个维权成功的。连夕是一名摄影博主,经常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胶片摄影作品和个人照片。今年7月,经粉丝举报,她发现自己的一张照片被某短视频平台上一博主盗用,并配文“夏天和我”,在她看到时作品点赞量已有6.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