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23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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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朱某某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于某某向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某村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4年的承包费8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案涉土地系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应由实际投入人获得——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某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承包合同,按时交纳承包费,也种植了作物,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规定,案涉土地征用的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实际投入者周某某所有。因周某某并非案涉土地的原始承包户,其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