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恪守纪律规矩(2)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出问题,主要有漏报和瞒报两种情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解释称,漏报主要由于疏忽大意,个人和家属未引起足够重视,在股票、理财、保险等方面出现遗漏;或沟通不畅,认为无需和家属沟通,甚至个别家属不配合,隐瞒自身的资产、违规投资、出入境等情况。瞒报则多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心存侥幸,认为党组织不会发现问题;二是试图掩饰,逃避监督,担心资产偏多引起党组织注意。
“违纪违法人员更易出现瞒报情形。”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谢大双表示,有的人害怕“多报多错”,刻意隐匿婚姻变动、房屋资产、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信息,特别是将资产想方设法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试图实现“资产隐形”。
谢大双认为,“隐瞒不报”有别于“少报”“漏报”。“少报”“漏报”表现为报告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如填报了房产的小区名称、购置时间及价格等信息,但因时间久远、核查不仔细或与家属沟通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填报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而“隐瞒不报”主观故意更强。
“对于家庭的‘重大事件’,佯称‘不知情’显然有悖日常生活经验,要对事实加强甄别,对在关键问题上含混不清、偷换概念、打擦边球而隐瞒不报的情况予以严厉惩治。”谢大双说。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涉及的房产、投资等财产,采取的是“实质判断”标准,只要该房产、股票、基金等确系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等实际所有,即便登记在别人名下,也属于应当如实报告的范围。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振宇告诉记者,从近年查处的案例来看,瞒报房产、瞒报借贷、瞒报经商办企业问题较为突出。
2023年,萧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吕吉良案中发现,从2021年至案发,吕吉良多次以亲属、监管服务对象儿子等名义购买、代持多套房产,且隐瞒不报。2023年12月,吕吉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故意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背后,往往存在更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陈振宇说,如瞒报房产可能衍生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瞒报借贷可能衍生出以借贷为名的受贿问题;瞒报经商办企业可能衍生出违规经营、“干股”分红等问题。
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将隐瞒个人事项、故意欺骗组织的找准查实、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
从“只报不查”到“既报又查”,随机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5%,干部提拔时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威慑力不断增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谢大双告诉记者,随着制度笼子越织越密,加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查处力度不断增强,不按规定报告的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在组织部门每年开展的随机查核中,报告情况和查核情况的比对一致率逐年上升。
“事实上,比对一致率超过90%的情况十分普遍。”谢大双说,“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被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中,不按规定如实报告问题占比仍然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