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承担全责(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2-05 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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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犬只伤人并产生终止妊娠衍生后果的典型案例。当前,虽然医学上对注射狂犬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没有定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慎用”提示隐含着某种不良影响。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在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疫苗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因此,犬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

  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

  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乙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对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实负起责任。

  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

  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内经营干货摊,其在干货摊内无证养犬11只,且没有拴牵引绳。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王某某仍未办理养犬登记。后来,派出所接群众报警获知后,民警赶至现场劝导王某某,但无效。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联系某动物救援中心协助将现场违规饲养的犬只捕捉后送往当地流浪犬收容中心。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所饲养的11只无证犬予以没收。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法院认为,当地《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据此,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本案中,王某某经责令拒不整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某所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办理受案登记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及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