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露脸隐私视频发黄网被认定犯侮辱罪(2)
据介绍,如果女性自愿拍摄、同意上传,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追诉标准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其他5名女性自愿拍摄了42部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若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上传,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苏云姝介绍,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
从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动机目的来看,其向被害人提出再次发生性关系遭拒,出于报复被害人的目的,将被害人的露脸私密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并为视频标注敏感性侮辱词汇;从行为方式看,将被害人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难以彻底删除,会长期留痕;从传播范围来看,该视频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后点击量达2.3万余次,且在被害人的熟人之间传播。
据此,李某的行为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若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无法体现法益侵害的实质,亦无法实现行为的全面评价。
苏云姝说,若让被害人自行维护权益,其不仅要克服心理障碍、舆论压力等困难单独启动诉讼,还要耗时耗力收集相关证据,增加其负担,这会导致其他类似案件的被害人望而却步,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虚拟数字化世界与现实生活日趋融汇交互,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擅自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私密视频,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还使被害人面临名誉受损、隐私被侵犯等“社会性死亡”的困境。
“尽管被告人李某选择在境外黄色网站上传视频,并未直接公布被害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且在上传一年多后才被当事人发现,但该私密视频竟从境外传播到了被害人熟人之间,充分证明网络传播范围、速度和后果均不可控。且本案中,被告人拍摄和上传视频均未征得被害人同意。若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当于将被害人视作拍摄淫秽视频的参与者,是对被害人的污名化。”苏云姝说。
同时,互联网的记忆属性也决定了“视频一旦上传,影响难以消除”,对被害人来说,一旦在网络上“社会性死亡”,不仅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还有可能影响其就业、成家、生育甚至整个人生。
“检察机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主动为被害人撑腰、坚决向‘网黄者’亮剑,不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更有利于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是从法律层面上为被害者‘去污名化’。”苏云姝说。
私密信息属个人信息
建议应降低入罪标准
如今,随着互联网覆盖面不断扩大,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案件愈发增多,其中不乏像本案被告人李某一样在网上肆意发布涉及两性隐私视频“污名化”女性的,也有因“键盘侠”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的恶性案件。当前,如何依法严惩此类侵犯公民人格权、冲击网络公共秩序的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探寻全面保护受侵害群体合法权益的新课题。
就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苏州检察机关对于该案是否涉及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过讨论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