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王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3日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条约规定,在阿塞拜疆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中国国民可以被移管到中国监狱服刑;在中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阿塞拜疆国民可以被移管到阿塞拜疆监狱服刑。
移管被判刑人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方式,旨在使被判刑人在自愿基础上回到其国籍国熟悉的语言、文化环境中服刑,以利其改造和重返社会。
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一般规定,中央机关,移管的条件,移管的拒绝,请求与答复,所需文件,通知被判刑人,被判刑人的同意及其核实,被判刑人的移交,刑罚的执行,管辖权的保留,通报执行信息,过境,语言,免除认证,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阿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议案的说明。他说,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阿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和公安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阿方代表团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就缔结中阿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5年12月10日,中阿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阿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截至目前,我国已同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韩国、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泰国、吉尔吉斯斯坦、伊朗、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比利时和巴基斯坦等1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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