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完成全面大修
药品管理法完成全面大修——体现“四个最新”
中新网8月26日电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表示,这其中体现了“四个最新”,并逐一作出解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点?对此,袁杰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疫苗管理法是新制定的,药品管理法是在18年之后进行的一次全面的大修。”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制定的,2001年2月修订,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以外,没有进行大的修改,这次对药品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体现了“四个最新”。
袁杰称,第一个最新就是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的结合起来。在立法目的中,就明确规定了要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关于医药和健康的关系,从全世界药品发展的理念来看是在不断提高的,最初的草案没有“促进”,只有“保护公众健康”;随着理念不断加深,药品管理不仅要保护而且要促进公众健康。
袁杰表示,把药品管理和人民健康紧密结合起来,还体现在第3条,很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整个药品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
同时,第二个新就是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袁杰介绍,第三个新,新在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袁杰最后称,第四个新就是新在发挥法律的最高权威作用,围绕提高药品质量系统的对药品管理做出规定。此草案第一次来的时候是修正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中国药品行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从二审开始改为修订草案,全面的系统性的对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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