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知识产权从“书架”走上“货架”(2)
今年年初,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发布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大量讨论话题首先集中在对文件中“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的理解上。
与此相对的是《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院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院属单位与科研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专利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分配,由科研人员个人承担的专利费用不得使用财政经费支付。
“《管理办法》提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进行事前确权,即在专利转化前研究所和科研人员就可以协商按照合理比例明确权属。”田永生表示,此举有利于授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也是尊重科研人员的做法。
王容川认为《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是一个很大的尝试和突破,能更加有效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产生,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
杜伟表示,《管理办法》首次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角度,系统地梳理了与科研机构科研创新密切相关的重要生命线上的人、财、物、信息和保障等环节与知识产权事务相关问题,明确提出了指导思想和处理原则。
最终目的:让专利回归本质
一直以来,我国科技成果的专利转化率备受关注,尽管由于算式的分子和分母包括内容的不同,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结果,但均脱离不了“专利转化率低”这一结论。
早在2015年11月,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正式全面铺开。2016年7月,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揭牌,通过有限行政干预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院层面建设知识产权集中管理和统一运营的平台。
“让更多专利回归本质,聚焦成果转化、促进成果转化。”田永生道出了《管理办法》出台的初衷。
“与专利的成果转化率相比,更重要的是专利运营的收益规模。”王容川表示,“真正的高价值专利可能仅占5%甚至更少。专利运营应该是围绕高价值专利的运营,以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为基础。”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出,中国科学院逐步建立 “核心+网络”模式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以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为核心,构建覆盖全院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网络;依托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市场化机制补充并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网络,协助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工作。
在杜伟看来,这条是《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提出了具有强烈中科院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近十年来,大连化物所也在积极探索高技术研发体系的建设,并推进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的管理与服务功能融入到整个科技创新价值链中。目前,大连化物所实现应用成果规模工业转化50余项,技术引领实现工业产值约为1000亿元/年,累计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超过1000件,收益超过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