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内性骚扰者该被公示吗?网友吵翻了(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5-14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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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思的是,一部分网友认为,“司机性骚扰乘客该被公示,乘客性骚扰司机不公示。”有网友马上对此反驳,“竟然有人选‘只公示司机,不公示乘客’,选这个选项的人,内心是有多么龌龊,吐了。”

资料图:民众使用网约车服务。/p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资料图:民众使用网约车服务。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专家观点

  ——平台定性并公示会侵害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我不赞同公开,制止性骚扰和公布性骚扰者名单是两码事。”

  朱巍称,作为网约车平台,处罚的权利是有的,比如解雇司机等;但直接公示性骚扰者,滴滴没有这个权利。

  “而且如何判定是不是性骚扰?平台并不能判定,最好还是保存证据,做好预防和报警。如果滴滴直接定性这个行为并公示,这样做的话是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侵害个人隐私。”朱巍称。

  ——公示有震慑作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这涉及到一个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的话题,即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如何平衡。

  “如果行为人达不到涉嫌犯罪的程度,仅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例如男乘客索要女司机微信而没有其他行为,如公示其信息可能有悖‘比例原则’。”

  “如果行为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则可有限度地公示其个人信息。”

  “如果行为人连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违反,可能只是属于‘行为不当’,情节显著轻微,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宜公示其个人信息。”

  赵占领还表示,公示车内性骚扰者的信息确有积极意义,既是对行为者的惩罚,也是对他人的震慑。但是,公示行为应当谨慎为之,应当避免有罪推定,遵循比例原则,尊重行为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你怎么看?是否支持公示车内性骚扰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