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摘要]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商务法全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子商务行业组织、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本法所称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