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发展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少(“融”观中国)(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6-16 2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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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君补充介绍,在AI生成物保护方面,著作权法对此暂无明确规定;在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方面,相关权利及利益归属于AI技术的开发者还是实际使用者尚存在争议,有待于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明确指引;在司法保护的应对方面,目前还存在独创性认定、算法侵权标准认定、法律性质认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护问题。

  以保护促发展

  AI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制不仅与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更事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考验各方治理智慧。

  张平认为,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生成式AI技术创新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出一定发展空间,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解释范围。

  据了解,国际上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部分国家的版权法在涉及AI创作的知识产权方面,设定了一些判断标准。比如,AI对已有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总体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识传播的情况下,对于不影响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充分激发AI创作活力?张平建议,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数据训练过程中的规范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责任分担机制;最后,建立开放数据共享平台,鼓励数据的合理使用和授权,推动行业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进AI创作领域的健康发展。

  那么,企业平台、普通个人等AI使用者怎样才能在具体实践中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柏念念认为,人工智能平台应尽量完善内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合规机制,如尽量采用通用、开放或获得合法授权的基础材料,并标识版权来源,尽量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个人在利用AI进行创作时,也应注意保存好创作物料,以免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出现举证困难等问题。

  “‘利益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精髓是通过法律权威,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优化状态。”张平说,“AI创作的兴起,让传统知识产权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但这种挑战并非不可破解,关键是要明晰AI创作中各个环节的产权保护规范,形成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机制,以保护推动AI创作的发展。”

(责编:岳弘彬、牛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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