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发展快,系紧“安全带”(“融”观中国)(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6-16 23: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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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业界也在推动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表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中给出了内容标识方法:通过在交互界面中添加半透明文字的方式显示水印标识,或通过人类无法直接感知但可通过技术手段从内容中提取的隐式水印标识,提示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标识制度可以提升AI信息内容治理能力,减少虚假信息生成,防止虚假信息污染下一代训练数据,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张凌寒说。

  国际测试委员会创始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詹剑锋建议,应将AI深度伪造纳入监测机制,遇到负面影响较大的造假行为,第一时间快速反应。通过建立针对深度伪造有害内容的群众举报机制,提高公众的判断力、鉴别力。

  “制度引导技术向善”

  生成式AI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在释放创新活力的同时,有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不少专家表示,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治理规范至关重要。“这一领域的治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自治,更需要法律硬性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张欣表示,“通过立法为AI开发划定基本底线,明确合规义务,可以从源头防范风险,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

  去年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生成式AI有了专门性行政法规。2023年1月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等等。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但针对AI领域的司法治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现有法律法规对数据权属、保护范围等问题暂无具体规定。在人工智能生成结果的保护方面,《民法典》的原则性条款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一定难度。”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建议,要进一步加快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供给,推动国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规范的确立。对已有案例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要通过学术讨论和司法实践,逐步形成共识,总结确立法律适用规则,推动《人工智能法草案》的立法进程。

  在伦理层面,AI“复活”等行为引起部分用户的反感和恐惧。对此,科技部等10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其中就包括具有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研发等。

  “我们要正确看待新业态带来的可能性,但也不能让其偏离合法性、合理性轨道。无论是技术开发者、使用者还是监管者,都有必要用类似的伦理视角来审视技术发展。在追求科技进步的同时,确保AI技术循着以人为本和技术向善的理念发展。”张凌寒说。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