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通报七起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等典型问题
人民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王绍绍)记者从国家能源局了解到,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的监管,将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等情况作为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典型问题警示教育作用,国家能源局通报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发现的七起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等典型问题:
一、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限普遍超期,影响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进度。2023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某供电企业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97户,出具并网接入意见超20个工作日的工单共400户,占比67%,超30个工作日的工单共339户,占比57%。例如,烟台市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22年12月29日提交并网申请,该供电企业直至2023年3月21日方才受理,时长达83天。上述行为违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并网接入意见答复时限的规定。
二、违规扩大分布式光伏接入红区,限制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供电企业因生物质等集中式新能源电厂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将对应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均判定为零。例如,202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某220千伏变电站因生物质电厂出力增大以及线路计划检修引起的负荷降低导致主变倒送,该变电站所在县2024年二季度被认定为红区,不再允许分布式光伏接入。上述行为违反《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关于“因分布式电源导致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该区域评估等级应为红色”的规定。
三、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更名过户业务不规范,影响分布式光伏项目公平接入电网。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供电企业表计管理存在漏洞,允许光伏公司直接领取电表并开户,实际上相关项目并未建成接电,产生部分光伏用户转让表计空间;光伏项目更名过户管理不规范,部分项目在完成形式上的装表接电后,违规办理更名过户,造成以更名过户名义转让并网表计,并在限报装区域内成功并网。上述行为违反《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关于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电源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向个人户用光伏用户提供代备案服务,增加个人户用光伏项目备案负担。2022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某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向个人户用光伏用户提供代备案服务,服务区域内所有个人户用光伏均由用户自行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涉及917户。上述行为违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五、将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交由业主投资自建,增加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成本。2023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供电企业共答复37个分布式光伏项目的10千伏中压接入系统方案,因供电企业无法满足业主建设进度需求等原因,其中有22个接入系统工程为业主投资自建,占比59%,且未进行回购,共增加分布式光伏业主投资约2935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规定。
六、结算分布式光伏电费时限超期,影响分布式光伏项目收益。安徽省合肥市某供电企业2023年分布式光伏电费延迟结算9167万元(非电网原因5365万元),其中部分电费结算延迟超1年。例如,2023年9月26日与合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结算2023年1-7月电费合计72万元、2024年1月29日与合肥某工程管理公司结算2022年6月—2023年11月电费合计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关于电费结算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