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迫”(2)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4-16 15: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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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体育运动项目与舞蹈、杂技十分相似,但迄今为止却没有被一视同仁地对待。“体操运动中的托马斯全旋、佳妮腾跃等著名动作,都是以创始人姓名命名。但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他说。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各类网络直播,更是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威胁,各类侵权争议频频发生。

2016年,章鱼TV直播平台相关人员,在看台上用4G网络手机直播了里皮国足训练赛,使战术机密泄露,引起了众怒。

“这意味着在未来,通过遍布赛场四周的观众群体,多角度、多方位、多人、多机,实现以往只有专业转播商才能完成的对赛事的实时转播,不再受控于赛事组织者的准入许可和技术限制。而这将会对现行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实际控制权保护的保障方式构成直接的颠覆。”戎朝认为,随着高清技术、大变焦技术的持续发展,这种威胁将会越来越严重。“而这意味着,技术的发展打破了赛事组织者自力救济的可行性,未来只能寻求绝对权属性的法律权利的保护。”

“不仅是包括中超在内的国内赛事,即使在国外,出售电视转播权都占赛事组织机构、体育机构收入的大部分,属于赛事的关键性权益。”戎朝说。然而,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导致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产业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专家呼吁加强立法保护

刘岩认为,任何事业和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如此。

目前,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欠缺的现象已经引起关注。在201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就此递交了建议。

王俊峰认为,我国亟待立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等权利。他对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和《体育法》提出了建议:第一,把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团体操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列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第二,借鉴《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第三,明确规定体育赛事主办方具有市场开发权利,为制止和处理隐性营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在体育知识产权方面,除了科学立法外,还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需要相关机构面向全社会加强宣传与教育。”刘岩认为,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体育和知识产权结合起来,表明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他期待,社会各界、更多群众参与到这场特殊的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保卫战中来,提升体育工作者权益,完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迫”

《中国科学报》 (2019-04-16 第8版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