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修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2)
清华大学第24次教育工作讨论会明确了博士生教育“着重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人才”,“鼓励和支持博士生面向学术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毕业后到主流的学术科研机构就业”。基于这一导向,新的《规定》鼓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修或选修的博士生教学实践环节(担任助教等),通过在学期间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博士生未来从事高校教职的胜任能力。同时,支持博士生在获得指导教师同意时,“根据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培养跨学科创新思维和技能,例如参加学校开设的研究生学术与职业发展能力提升项目。
强化过程考核,严格分流退出
2014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多个文件,要求高校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清华大学各学科和院系在博士生资格考试、选题报告、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等关键培养环节质量把关方面已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新的《规定》要求“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推进质量控制要求的精细化、规范化,用客观、刚性的依据严格执行博士生分流与退出。
规范体例术语,适应综合改革
2017年起,清华大学加强了规章制度规范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修订过程中按照新的体例要求,采用条文式表述,分八章二十六条。此外,学校综合改革的推进也使得《规定》中部分术语不再适用。例如,2016年起学校全面实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因此有关博士生选拔方式的表述由“参加全校组织统一入学考试的普博生”修订为“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博生”;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教研系列的副教授、助理教授均可以独立指导博士生,因此有关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的表述由“三至五位教授”修订为“三至五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新《规定》发布后,由在学研究生构成的研究生培养学生咨询委员会调研了博士生同学的反馈。被调研同学表示,新《规定》不再将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达到基本要求作为学位申请的硬性指标,而是更注重博士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创新性,这不仅能够促进博士生更加从容地追求科研上的突破,也避免了论文数量要求导致的科研浮躁和学术不端现象的滋生。在普遍支持《规定》修订内容的同时,同学们也期待各学科和院系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继续保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高标准。
新的《规定》将用于指导学校各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新的培养方案将从2019级博士生开始执行。为配合新《规定》的实施,目前学校已经启动相关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各学科博士生学术创新成果的要求,配套文件预计从2019级博士生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