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验成败的“三个是否”
衡量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验成败的“三个是否”
■夏文勇 何慧茹
2018年底,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提出,在科研院校承接的横向课题的成果权属可以全部给科技人员,财政资金形成的成果权属可以部分或全部给科技人员。这相当于由原来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较为复杂的“三权”改革方案直接过渡到所有权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权属问题,以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用原则来管理科技成果从产生,到使用、处置、收益等一系列活动。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以法律形式保障科技人员对自身成果的固有权益,可以有效引导与激发科研人员从科研选题、立项,到研究、试验、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全过程紧扣市场需求,在激励成果完成人向产业化方向开展科研活动方面产生莫大内动力。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一旦运作不好,也有可能向不利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衡量该项改革是否最终成功主要看以下几点。
是否有利于激发各方热情,以取得成果转化显著效果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这也就是说,在成果权属方面,研发及最了解该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完全没有份,这必然影响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果权属如果脱离单位,完全属于成果完成人,长期运行下来,难免使单位缺少积极性,其转化过程将会失去很多必要的支持,转化之路也会困难重重。所以,在具体实施广东省1号文中提及的权属分配时,应防止矫枉过正,以免单位权益被忽略,科技成果转化落入新的困境。
由此可见,成果所有权试点改革首先要考虑是否建立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在具体分配成果权属时,应合理分配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及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权益,以构建一个积极、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进而取得成果转化的显著效果。
是否有利于高校教育工作,以满足社会需要
对于高校,首要任务是教学育人。成果权属划归科技人员,导师或技术领头人从事科研课题时会更多追求产业化,培养出来的学生技能也会更贴近社会需求,这对满足社会需要的高校教育工作是有利的一面。不可不考虑的是,如果科技人员面对过于诱惑的经济收益预期,是否会怠慢教学工作?而就内容与关注点来讲,产业化科研与教学科研也不完全相同,一味追求产业化,以教育为目的的科研工作势必会受到影响。
科学研究需要的是严谨的态度,其本质是求真。商业化的目的在于获利,为了实现快速变现及可靠利益,往往更注重短期目标。如果科研人员过度地追求产业化,不可避免地将导致推动社会变革的非营利性发明创造不断萎缩,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进步与生产力提高。因此,在追求产业化的科研成果权属管理过程中,如何把科研教育与产业化结合,寻找最佳契合点,实现经济与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保证学校科技人员的工作向有利于教学育人方向发展,也是一项新的挑战。
是否有利于创造积极合理的社会氛围,以维护社会公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诚然,技术人员如果因为成果权属获得了更大的经济收益,说明其创造过程中,为国家与社会做出了足够贡献,对社会本身是一件好事情。但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一直领着财政工资,享受着体制内众多福利,如果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其权属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属于个人,个人财富实现飞跃式增长,而其他人员从中获益甚少,是否有失公平?我国的财政取之于民,科研院校目前又主要由国家与地方财政支持来维持运转。如果高校与科研机构内形成了一股创业热潮,正如我们期盼的,涌现出了一大批富裕阶层,是否有以体制缔造一批富裕人群、人为造成阶层分离的嫌疑?所以,在设计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方案中,我们应考虑技术人员在获得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努力实现在创造积极因素的过程中尽量消除消极因素,在积极促进创新发展过程中实现共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