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验成败的“三个是否”(2)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09 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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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其新的管理要求中赋予科研单位非常大的自主权,但如何保证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相对合理,不至于被恶意利用?如何分配成果转化的收益,使之经得起长期实践考验?这对很多科研单位来说是一项新的课题。

以广东某高校为例,其规定成果转化收益中的一定比例归学校,而归属学校的部分按比例再次分配给学校(用作成果转化基金)、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成果转化服务部门等。其交易价格由专门机构负责评估,一旦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范围明显不符,成果转化实施人员应提供价格合理性的佐证材料或说明性文件,并经相关权责人员批准。总体上,这种方案能保障学校、成果转化服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均享受一定的应有权益,同时通过内部程序,控制交易价格使其相对合理。这是对广东省1号文与财政部新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的一种有效探索。不过有些细节,如因成果作价而产生的学校持有股份应如何有效管理与处置,兢兢业业抓教学的老师收入远低于全心创业的老师而产生的不公平怎么弥补等,均需在未来时间内进一步研究与妥善解决。

科研院校的成果权属改革是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环境、新背景下的时代选择。广东省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验,敢于向要害性问题动真格,是一项重大突破,但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定要通盘考虑,以免衍生出新的棘手问题。

(作者夏文勇系广东国防科技推广中心主任助理、广东工业大学成果转化中心主任,何慧茹系广东国防科技推广中心技术经纪主管)

《中国科学报》 (2019-05-09 第5版 转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