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划到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点燃经济引擎
壮阔东方潮 奋进新时代
——庆祝改革开放40年·变迁
本报记者 陈 瑜
52岁的正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首席科学家余卫东在创新创业的道路上摸爬滚打了20多年。一路走来,他看到了国家为了更好地推进经济与科技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而做出的种种努力。
这两年密集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让他看到新的风口,他开始在北京再次创业。
原本“两张皮”的科技和经济,在改革开放后渐行渐近。
自1985年始,中央在1995年、1999年等不同时期,发布了围绕科技创新、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决定。关于科技体制改革,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一语中的:“就是为了解放科技生产力,解决长期困扰中国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
改观念 逐步切断“皇粮”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吃皇粮的上海橡胶研究所助理工程师韩琨利用周末时间,开发出填补国内空白的橡胶密封圈,救活濒临倒闭的社队企业,却因后者奖励的千元奖金被控涉嫌收受贿赂,到车间劳改。
“韩琨事件”引发争议,其实质是对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快科研体制改革的大声疾呼。两个月后,中央政法委一锤定音:“韩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类似韩琨的人一律释放。”
改革,最关键也最难的是观念改变,最为紧迫的,也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障碍。“综观每个阶段,探索的重点不同,改革的内容不同,采取的政策措施不同。但每一份决定中,科技成果转化都是重要目标,相继提出新的财政、金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予以推动。”上海市科委原体改法规处处长吴寿仁说。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首次肯定了技术的商品属性。1981年国家科委首次提出对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
一石激起千层浪。大批科技人员走出高校院所,带着科技成果试办企业,形成一股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潮流———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陈春先,在一间挂满蜘蛛网的破旧库房里,打造出我国第一个民营科技公司的雏形;40多家由科技人员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北京中关村形成了“子一条街”……
1985年3月,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大幕开启。财政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打响了第一枪。改革前,科研单位都端着行政供给的“金饭碗”。无论科研成果是否有效转化,钱都照拿不误。按照之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科研单位不再是个笼而统之的概念。他们被分成了几大类: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减拨直至停拨等。
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院长薛澜评价,这是逐步切断“皇粮”的改革,逼得科研单位必须去和生产实践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
“由于我国科技体制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并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在吴寿仁看来,1985年以前,改革更多的是科技界的自发行为,1985年以后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系统地推动科技体制改革。面向市场的思想大解放,带来创新活力;体制大变革,促进创造力大迸发。
强主体 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暴露出最大的问题:游离于企业之外的研究所多达近6000家,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机制非常薄弱。
1995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要求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方针,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进入优化调整期。
1999年6月30日,对242个开发类科研院所来说意义非凡,从这天起,它们正式实行企业化转轨。比起1985年的科技体制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靠吃皇粮为主的事业单位转变成市场中的企业法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也进入新阶段。
经济建设主战场给转制的科研院所注入了活力,转制的科研院所又让市场经济焕发勃勃生机。
在我国逐渐完善的多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中,企业的重要地位被重新审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创新活力得到空前激发,科技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
与此同时,政府通过“有形”的手,实现对“无形”的市场的调控。一系列科技计划的实施,有效增强了成果转化的源头活水;促进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基金、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完善,风险投资的加快推进,一系列高含金量政策激发了企业科研投入的热情,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器。
立规矩 建立面向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立法同样是一次破解我国改革发展和创新关键问题的尝试。
数据显示,“七五”期间,我国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累计达11万多项,每年以2万多项的速度递增。遗憾的是,这些科技成果真正能够大面积、大范围、跨部门、跨地区推广应用的只有15%—30%左右。大批科技成果被作为展品、样品,摆在橱窗里、锁在箱子里,未能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大量的科技投入得不到及时回报,导致基础研究缺乏强大的经济支持和持久的发展后劲。
在担任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期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段瑞春曾亲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诞生”,“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合理保护技术权益,是当时立法中考虑的一个重点问题”。
以前所有的法律法规,对成果完成人、专利发明人的提成奖励,要么规定不超过一定比例的上限,要么规定一定比例的范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奖励政策,实现了“惊人的一跳”,第一次规定从职务成果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若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连续三至五年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