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医疗机构名称克制“傍名牌”(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13 1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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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小规模的医疗机构,在命名时特意选择与国内知名大医院相同的字号、名称,宣传时在名称上稍加技巧。这样做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让患者误以为这家医院和老字号医院有业务关系,有些患者‘慕名而来’,希望能有老字号医院高水平的医生诊疗,获得高水平的诊疗服务。事实上,二者没有任何关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说。

  郑雪倩认为,此类医院在医师水平、医疗技术、设备等方面都无法与大医院相比,直接影响患者的诊疗,甚至会耽误患者的病情,延误治病时机。

  混淆视听迷惑患者

  公立医院维权艰难

  知名医院名称被冒用的情况,多年来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受访专家认为,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出《通知》,非常及时并且很有必要。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加强对知名医院等机构字号的保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及时更新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相关字词。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看来,部分民营医院“傍名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禁止的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

  郑雪倩也认为,有些民营医院使用老字号医院的名称、字号,使消费者误以为他们之间有业务关系,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然而,在此之前,被冒牌的知名医院对于维权往往有心无力。

  北京和睦家医院院长盘仲莹曾多次在个人微博中抗议各地日益增加的“山寨和睦家”。据了解,该医院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针对“山寨和睦家”向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二是搜集证据运用法律手段将“山寨和睦家”诉至法院;三是针对他人抄袭、摹仿其“和睦家”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但问题是,即使法院判定侵害商标专用权成立,侵权的医院也往往迟迟不更名,能更名并给付赔偿金的只是少数,更多的侵权医院选择继续利用混淆视听的方法迷惑患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国内才出现“首起医院商标侵权案原告胜诉”案例——湖北省新华医院诉山东烟台仁爱医院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该案历经半年,跨省维权的湖北省新华医院最终胜诉,并获赔8万元。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角度讲,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用时长,投入成本很高,赔偿却可能很少,这也是很多医院保护知识产权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郑雪倩则认为,公立医院对于名称被其他医疗机构使用、搭便车的行为,一直没有进行强有力打击,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我国目前对民营营利性医院命名按照卫生和工商双轨管理。从卫生行政管理的角度,医疗机构的名称要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名称要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两个系统都有对名称审核的标准。也就是说,每一家经过正规登记注册执业的医院,其名称都是经过双重审核的。”郑雪倩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跨地区使用相同字号有禁止性规定,例如“协和”“华西”“湘雅”等都是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