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辽宁对143名责任人问责 厅级干部
12月27日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辽宁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43名责任人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9人。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线索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图为雾霾笼罩下的大连金普新区街头。 发 刘德斌 摄图片来源:CNSPHOTO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求各级各部门增强政治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全省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辽宁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下设责任追究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到位。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43名责任人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5人,诫勉谈话28人(人员所在单位及任职截至2018年9月30日)。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2013年以来,位于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本溪玻璃制品产业园、本溪传动装置产业园,建设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本溪市本溪县环保局副局长王家玉、本溪市本溪县外经贸局局长林树祥(时任本溪市本溪县发改局副局长),本溪市本溪县国土局副局长佟志炜、本溪汤沟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仲(时任本溪市本溪县城建局总工程师)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国资委原主任王世伟(时任本溪市市长,已退休)、本溪市国土局纪检组原组长王昌惠(时任本溪市本溪县国土局局长,已退休)2人诫勉谈话处理。
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理整顿不到位违法违规问题。抚顺市因水源保护区违法问题被原环境保护部约谈后,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2017年1月,违反有关规定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举办“神州北湖冬捕节”,违规审议通过《神州北湖生态文化旅游区规划》。2013年以来,南杂木工业园在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审批建设工业企业,本溪市桓仁县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酒庄进行了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抚顺市市长杨维(时任抚顺市代市长)、抚顺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季春、抚顺市经信委原主任李德明(时任抚顺市环保局局长,已退休)、本溪市国土局财务处处长马永和(时任本溪市桓仁县国土局局长)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抚顺市新宾县水务局局长纪春林(时任抚顺市新宾县科技局副局长,负责环保工作)、抚顺市清原县环保局副局长于传阁、抚顺市抚顺县科技局局长兼知识产权局局长战贵学(时任抚顺市抚顺县环保局局长)、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王培远(时任抚顺市东洲区环保局局长)、抚顺市东洲区林业局局长孟宪勇(时任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镇长)、抚顺市新宾县红升乡党委副书记赵红宇(时任抚顺市新宾县国土局副局长)、抚顺市新宾县城建局副局长盛玉忠、本溪市桓仁县环保局副局长罗玉光、本溪市桓仁县发改局副局长张政治、本溪市桓仁县城建局总工程师邹吉鹏、本溪市桓仁县国土局副局长林志海、本溪市桓仁县水务局副局长袁春雷等12人政务警告处分。时任抚顺市市长栾庆伟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14家位于凌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设立后开工建设,并先后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违规核准、审批和验收。2010年后,省政府连续三次要求调整水源井解决水源地问题,但一直未有效落实,直至2017年3月水源井迁移工程才开工。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锦州市地震局原局长范志军(时任锦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已退休)、锦州市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委书记胥广文(时任锦州市义县环保局局长,已退休)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锦州市义县审计局局长杨忠田(时任锦州市义县发改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锦州市副市长马海峰(时任锦州市义县县长)、锦州市发改委副调研员安喜明(时任锦州市发改委工业处处长)2人诫勉谈话处理。
四、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葫芦岛市乌金塘水库钼超标,青山水库工程环保配套项目推进缓慢,2013年违规蓄水,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春奇(时任青山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已退休)、葫芦岛市环保局副局长于景波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葫芦岛市政协副主席静大成(时任葫芦岛市水利局局长、青山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于政海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葫芦岛市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高庆伟(时任葫芦岛市水利局副局长、市青山水库建设管理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东北财经大学原党委书记都本伟(时任葫芦岛市市长,已退休)诫勉谈话处理。
五、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沈阳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5座污水处理厂长期闲置,9座污水处理厂未按时完成提标改造工作,黑臭水体治理推进不力,整治工程进展缓慢,浑河水质明显恶化。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沈阳近海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丁晓峰、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曹铁山、沈阳市辽中区政协副主席葛海军(时任沈阳市辽中县副县长)等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沈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庞洪波(时任沈阳市副市长)、沈阳市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荣国(时任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徐磊(时任沈阳市辽中县副县长)、沈阳水务集团大东营业分公司调研员武文争(时任沈阳市排水管理处主任)、沈阳市排水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总经理陈闯(时任沈阳浑南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浑南水务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澍(时任沈阳市浑南区建设局局长)、沈阳市浑南区副区长汪德军、时任沈阳市雨污水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李永青等8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永刚(时任沈阳市蒲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孙宏新2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沈阳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张昊(时任沈阳市环保局污水处理中心主任)、沈阳市铁西区翟家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新勇、沈阳市环保局老干部处主任科员牛立东(时任沈阳市雨污水管理中心主任)、沈阳市档案局副局长甄晖(时任沈阳市蒲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巢起尧(时任沈阳市浑南区大学科技城建设处副处长)等5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局长王建明(已辞职)诫勉谈话处理。
六、阜新市细河氟污染问题。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污水氟化物长期超标排放,阜蒙县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未启用,清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造成细河氟污染进一步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