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锐捷子公司前员工帮人中标1.2亿项目 向在职员工行贿400余万
11月12日消息,星网锐捷旗下重要控股子公司锐捷网络前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帮助他人中标公司项目,并向两名在职员工行贿400余万元。最终三人及中标方均获刑罚。
涉及项目总额近1.2亿元
傅某某系泉州牧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牧邦科技经营期间,傅某某接受朋友苏某的隐名入股,让其持有牧邦科技40%的股份。
2009年11月,苏某入职国有控股企业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部策略采购工程师。
2012年,苏某协助牧邦科技成为锐捷网络公司的光模块业务供应商之一,并利用其负责光模块采购业务的职务便利,为牧邦科技提供报价建议,使牧邦科技在光模块业务中取得竞价优势,为牧邦科技谋取利益。
根据傅某某证词显示,项目所得利润中,陈某1、陈某2各分20%,苏某分40%,傅某某自己分20%。傅某某还称自己为苏某名下一公司投资了60万元。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苏某在锐捷网络任职期间,网络公司支付给牧邦科技光模块业务材料款合计1740.53万元。傅某某从中获利约60万元。
2014年4月,苏某从锐捷网络离职后,为了继续使牧邦科技在锐捷网络的光模块业务中取得竞价优势,苏某与傅某某两人商议通过行贿的方式来维持优势。由苏某出面联系锐捷网络的策略采购部经理陈某1、策略采购工程师陈某2帮忙,许诺给予好处。
在此之后,陈某2向苏某提供其他光模块供应商的报价信息,陈某1提供审批便利,使牧邦科技顺利获取锐捷网络公司大量光模块业务订单。
牧邦科技收取材料款后,傅某某以劳务开支等名义将事先约定的好处费从牧邦科技账户中提取至个人账户,再转账给苏某,由苏某贿送给陈某1、陈某2。
经审计,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间,锐捷网络支付给牧邦科技的材料款合计1.05亿元;苏某离职后共计收到傅某某的汇款合计716.72万元。苏某收款后,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向陈某1转账贿送好处费共计226.32万元;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向陈某2转账贿送好处费共计200.62万元。2018年11月9日,陈某2又汇款55万元给了苏某,陈某2称这是归还给苏某之前的欠款。
苏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陈某1、陈某2于2019年1月7日在公司被警方传唤到案。2019年1月16日,傅某某主动到福州市投案。
参与项目的4人均获刑
傅某某与苏某、陈某1、陈某2分案审理。
对于苏某与陈某1、陈某2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苏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陈某1、陈某2在锐捷网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苏某为亲友牟利罪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苏某的供述及证人傅某某的证言及牧邦科技购销合同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苏某某是以透露其他供应商价格及锐捷网络公司底价的方式使牧邦科技在竞价中取得优势从而获取订单,公诉机关提供同期其他品牌供应给其他公司的供货价格对比及2018年前后产品价格降幅对比,均不能排除采购产品的价格有受到采购量不同、时间点不同、市场环境不同影响的可能,故无法直接证实苏某在任职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牧邦科技采购产品。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春水为亲友牟利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苏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陈某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陈某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陈某1退出的所得226.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陈某2退出的违法所得145.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苏某及陈某2提起上诉,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形过重。在二审期间,苏某缴纳了10万元罚金。
该案二审后,法院关于上诉人陈某2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其量刑情节,所判刑罚与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一致,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另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及各上诉人与原审的量刑平衡,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苏某量刑显属偏重,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因此,二审将苏某的原本的4年6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对于傅某某的另案审理后认为,牧邦科技实际控制人傅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往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判决:泉州牧邦科技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40万元;傅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法说资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