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亿公益诉讼背后:涉黑组织垄断河砂 多名官员庇护(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3-19 2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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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显示,公益诉讼人为顺德区检察院,被告有林镜泉、林某明等9人。检方指控称,自2000年开始,林镜泉纠集其余被告大肆非法开采河砂,还通过向具有监管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实施暴力恐吓等手段驱赶竞争对手等,形成对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

  起诉书显示,林镜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三水辖区非法采砂共计1238.2503万立方米,顺德区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显示,林镜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数额汇总为296441.11万元。其中,1、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流生态系统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地质环境治理、河岸加固及土地复垦)共782.4万元;2、修复被破坏环境系统价值核定、量化计算(恢复生态系统为主)共295099.81万元;3、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物被破坏的价值量化共558.9万元。

  2020年12月,顺德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林镜泉等9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合计296441.11万元,该费用支付至佛山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同时,林镜泉等9人需支付环境评估费用96万元,该费用支付至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向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支付本案的评估费。此外,林镜泉等9人需在佛山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佛山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林镜泉组织的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故先将其合法财产用于执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项,余者予以没收财产或抵扣罚金。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时,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争议焦点在于林镜泉等人的采砂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损害后果及损失的认定、采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诉讼时效等问题。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林镜泉等人在未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砂,显然具有违法行为,其称采砂行为已经取得地方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的同意并签订了相应合同,并非法定有权机关法定形式的许可,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合法化的理由。至于其是否缴纳河道管理费、承包费、保证金和受到居民投诉及政府处罚等,均不足以影响其无证采砂行为违法性认定。

  在近30亿的公益索赔款计算方式上,佛山中院表示,依据案涉评估报告,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共有两部分,一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地质环境治理、河岸加固、土地复垦782.40万元,以及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系统价值核定量化295099.81万元(以采砂总量12382503立方米乘以河砂综合单价每立方米238.32元);二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即生物被破坏价值量化共558.90万元,以上合计296441.11万元。经审查,上述项目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确定损失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应予采纳。

  佛山中院还表示,案涉评估机构具有环境损害的评估资质,该评估机构接受检察机关的单方面委托进行评估,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程序无违法之处。虽评估人员罗某、黄某某未在评估报告上签名,但一审法院已向二人核实其实际从事了案涉评估工作并参与撰写报告。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原标题:近30亿公益诉讼背后:涉黑组织垄断河砂 多名官员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