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煤矿透水、山西贵州等近三期煤矿事故情况通报(3)
在水害防治方面:一是加强系统研判分析,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周边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及时填塞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监督煤矿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严禁盲目冒险作业;井下发现透水征兆后应当立即停产撤人。二是加大水灾治理力度,利用多种手段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实现老空区零透水、底板承压水零突水。三是严禁暴雨洪水期间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格落实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煤矿停产撤人措施,防止洪水倒灌引发淹井亡人事故或双回路停电导致人员被困井下。
(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
一是事先分析研判,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并据此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煤矿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二是聚焦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系统性分析,将瓦斯区域治理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情况作为重点,严格执法,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不消除不得生产作业。三是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均要倒查安全管理上的原因,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倒查技术管理和灾害治理方面的问题,依法追究总工程师的责任,倒逼企业内因真正发挥作用。四是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监察执法”,对于发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不正常、联网数据显示瓦斯超限等异常未处置等情况,要督促煤矿企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置,追究责任;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及时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井安装“电子封条”。五是将“打非治违”纳入执法全过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有效措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切实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进行考核奖惩,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坚决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尽责。二是强化煤矿上级企业依法办矿责任落实,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三是督促企业超前研判风险,提高安全例会的针对性和实效。
(六)严格事故调查。
国务院安委会将对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4·10”透水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山西、贵州煤矿安监局要提级组织调查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新疆、山西、贵州煤矿安监局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程序对相关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4月13日
原标题: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