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价!最新政策发布!(2)
电网企业为工商业用户首次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自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起,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且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切实保障民生,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五、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全面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结合国家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要求,完善尖峰电价机制,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不得对市场交易电价合理浮动进行干预。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理解和支持,指导当地电网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效落地。同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请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工商业用户告知取消目录销售电价、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开展代理购电等相关事宜(具体实施细则以国家另行下发通知为准)。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江苏省发改委。
附件一: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二: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表
原标题:事关电价!最新政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