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有补贴!
发展租赁住房,广州有明确奖励了!11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给予了明确的奖励计划。其中,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广州市住建局表示,明确奖补办法,将进一步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定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让租赁住房惠及更多市民。
建设普通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在《办法》中对多种情况建设租赁住房,都有了明确的奖补。
①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具体标准为: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②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③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每个宅基地证依法不超过280平方米。
④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为⑤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办法》中指出,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八种情形不得奖补
《办法》也列出不得予以奖补的情形,包括:
(一)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以租代售等条件;
(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住房;
(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项目。
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