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宣判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7人一审获刑
为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在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虽没有直接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却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谋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好处费”就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实际上是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受害面,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案例一
2021年6月,被告人阮某某在逛街上时偶遇绰号为“牛三”的工友,在闲聊中“牛三”男子告诉阮某某若帮他去开通几张银行卡,每天在手机上动动手指转转账,就可以得到“返点”。
事后,阮某某将自己办理的3张银行卡卡号提供给“牛三”男子,并按照其要求将银行卡中收到的钱存入自己的微信钱包,再将微信钱包中的金额转入到其他指定的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每天从转出金额中收取2%的利润。经查,阮某某涉案的3张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310169.82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阮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依法追缴被告人阮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28.02元,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名下的六张银行卡交给好友谭某某使用,谭某某利用这六张卡在某App上帮助一个昵称为“好运来”的人进行支付结算,并获得相应转账流水额约0.2%比例的提成。
6月底,黄某某得知谭某某利用其银行卡进行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后,仍继续同意谭某某使用其银行卡。在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黄某某支付50元至200元不等报酬,共计3546元,经查,涉案六张银行卡结算金额11457185.68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对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46元,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0年10月,被告梁某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被告唐某某,在一次与唐某某闲聊的过程中得知收购别人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密码、U盾和绑定电话卡)卖出可以得到2000元好处费。
事后,梁某某将收购银行卡“四件套”转售赚钱的门路告知被告人覃某某。不久后,覃某某以1500元收购了王某的一张银行卡“四件套”,并以1800元转卖给梁某某。梁某某又将收购的王某的银行卡“四件套”以2000元转卖给唐某某,唐某某最后将上述银行卡“四件套”转卖给其他人,得款2600元。
经查,王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进账流水金额共计378920.9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被告人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5.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覃某某的手机(型号:V1838A)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