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宣判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7人一审获刑(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07 13: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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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独自一人坐在钦州湾广场供电局对面的草坪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搭讪,并透露其如果卖一张银行卡给他可获得500元报酬。李某觉得自己正好没工作又着急用钱,就和该名男子约定第二天去银行办理新卡卖给他。

  次日上午,李某就和该名男子到银行办理3张银行卡,并以每张卡500元的价格卖给该名男子。经查,上述3张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共计1416813.49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2021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在网上办理信用卡时在手机下载了某App,在该App上看到了许多帮别人转账获利的广告,于是就点进一条内容为“回收银行卡五张800元,帮转账每天获利0.2%”的广告,随后就有一个叫“好运来”的人发来信息称,只要每天用银行卡转一些赌博的钱到指定的账户,就可以轻松赚钱。

  次日,谭某某就陆续将自己和朋友的7张银行卡账号、密码以及网银登录密码发送给“好运来”,并按照其要求将上述银行卡收到的资金转出到指定账号,事后会根据每天的转账流水结算获取0.2%比例的提成。经查,上述涉案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共计16755196.43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1.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谭某某持有的华为P40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OPPO手机1台、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3.对被告人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银行账户的行为,均可能涉嫌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收买来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联络、收取被害人钱款,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内容,不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泄露银行账户及密码,切实增强防骗意识。

  (总台记者 廖汨 刘畅 黄芍)

原标题:7人一审获刑 广西宣判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