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怎么认定?北京发布涉“码农”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查明事实,李勤在工作群中的言行确有引发合作方投诉、对天道公司的名誉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但不足以构成《职工手册》所规定的“特别重大违纪”行为。天道公司在《职工违纪处罚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解除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勤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现有证据和质证情况,法院认定李勤在职期间周末加班31天。
最终,法院判决天道公司支付李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加班费4.3万余元。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主张补偿于法有据
田恒于2016年入职中湾公司,担任网络安全工程师。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雇员不得在其任职于本公司期间以及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竞业限制期间),在对本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占有权益或职位。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公司应向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雇员支付总额相当于雇员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一年该雇员年总收入2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7月23日,田恒因个人原因从中湾公司离职,并于同年9月29日入职大华公司,担任高级PHP工程师一职。田恒认为,自己从中湾公司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协议,但中湾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补偿金,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因田恒认为核定的补偿金数额过低,遂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中湾公司向其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31.9万元。
中湾公司辩称,公司在田恒离职后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说明并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田恒亦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后不久便入职了与中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大华公司,且任职的PHP工程师岗位与在中湾公司原任网络安全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均涉及代码开发和软件功能测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湾公司未举证其已明确告知田恒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对中湾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虽然田恒从中湾公司离职后入职大华公司,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完全竞合,中湾公司亦未就田恒先后从事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竞业关系进行举证,故法院对中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中湾公司向田恒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5万余元。
擅自删除公司代码
造成损失担责赔偿
李元于2019年8月入职宇宙公司,担任数字建模工程师一职,并加入公司动力定位程序技术开发项目。该项目由李元、张鑫两名程序员共同参与,并定于12个月内完成。
2020年5月,李元与张鑫因上述项目编程问题发生口头冲突,愤怒之下,李元将自己所编程序的源代码删除,并从宇宙公司离职。
宇宙公司认为,李元擅自删除程序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元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2.5万元。仲裁委认为,李元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但宇宙公司所主张的数额过高,遂裁决李元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李元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宇宙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李元支付经济损失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