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优等生”弑母“ 家长希望孩子能继续接受教育(3)

光山新闻网 山阴新闻网 2019-03-25 06: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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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家提出,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只是简单地予以刑法惩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干预,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设立监护人管教、训诫令、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刑事处罚等分级干预与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

  前不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场“从弑母案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法治沙龙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不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她表示,少年司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矫治或处罚问题,而应在保护、养育等领域加大立法力度。有刑就应该有罚,对少年也要有处罚项目,但这个项目“罚”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强制治疗和强制教育,落在治疗和教育上,前提是“强制”。

  她说,对已出现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没有强制方式。否则,无法实现教育与矫治,而且对社会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强制不能以罚为操作,而应给予这类未成年人生活基础的照顾与能力赋予。

  另一名法学专家建议,与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对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受到刑法处罚的人,应当有一套相应的处置措施,使他们在少年司法范围内受到一定管束。除了实体性规定,还要有程序性规定,这需要启动立法填补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