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员工代客操作账户被处罚亏 客户亏400万追偿二审剧情反转

光山新闻网 admin2 2020-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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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消息 2年前,中信证券一员工徐某操作“聊城晚报”账户炒股,被山东证监局给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聊城晚报对山东证监局的处罚不满,提起了诉讼,但在中信证券上诉后,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

  在败诉之后,聊城晚报直接将中信证券搞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为中信证券接徐某赔偿损失的68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一审中聊城晚报胜诉,随后中信证券提起了上诉,案情又出现了转折。

  聊城晚报开设基金账户 中信证券员工代客操作现亏损

  2013年7月11日,聊城晚报在中信证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共计投入证券资金净额人民币685万元。

  徐某在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该营业部客户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发出了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69万元。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聊城晚报资金账户剩余证券资金人民币255.50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聊城晚报曾向证监会举报,要求中信证券聊城营业部、徐某私赔偿损失。山东证监局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11月15日对举报事项进行回复。

  回复函中表示,中信证券(山东)及其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对聊城晚报举报擅自交易事项,在管理上存在不合规定的行为,并进行监管。对于徐某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问题,山东证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对于中信证券(山东)监控系统存在未能对个别员工使用报备手机号码进行证券委托交易进行及时预警等问题,山东证监局已对该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其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作出处理。

  彼时聊城晚报就提出了赔偿问题,山东证监局回复称,聊城晚报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一年后,也就是2018年7月5日,山东证监局对徐某做出了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山东证监局的处罚,聊城晚报对山东证监局进行了两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处罚,要求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及徐某作出行政处罚,但两次诉讼均败诉,法院均判决驳回了聊城晚报的起诉。

  之后,聊城晚报对中信证券旗下的营业部和徐某提起了证券欺诈纠纷诉讼。

  聊城晚报漫长追偿之路 中信证券一审被判赔400余万

  聊城晚报要求中信证券和徐某赔偿本金损失685万元及以5.75%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9日以来的利息。

  聊城晚报方面认为,徐某自2015年1月9日起未经聊城晚报委托,擅自为聊城交易证券,频繁交易高风险加杠杆分级基金,徐某自己赚取佣金和提成,给聊城晚报造成佣金及交易差价损失,同时造成原来应当享有的低风险保本理财收益损失,徐某依法应当赔偿。

  对于中信证券,聊城晚报则认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中信证券是徐某的用人单位,徐某擅自为聊城晚报交易证券,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用工作网络、赚取交易佣金归单位,徐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工作单位对交易设备、使用网络没有进行合规监管,对突发异常大额高风险杠杆交易不预警不通知。

  中信证券则认为,聊城晚报没有证据证明徐某的操作未经其允许,擅自交易证券,正相反徐某是接受聊城晚报全权委托才代为操作。徐某则也强调,自己代聊城晚报购买相关基金的行为是接受聊城晚报委托进行操作的。而证据就是徐某与聊城晚报员工张某之间的聊天记录。

  对于亏损的金额,徐某提到,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自己操作的次数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之间的8次,因涉案账户存在多种设备操作,无法区分何人操作,案发后的亏损金额为150万左右,是聊城晚报未进行及时止损处置,后期产生的亏损并不属于徐某操控之下,因此无法认定损失与徐某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众多证据中,有一份中信证券《关于聊城营业部徐康涉嫌代客理财情况的补充说明》,证明徐某擅自交易,给营业部嫌取佣金,自己增加提成。

  中信证券方面还表示,山东证监局对徐某的行政处罚,仅认定徐某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法律规定,并未认定徐某代客操作行为是否经聊城晚报方面许可的。

  法院一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后认为,徐某存在较长时间操作聊城晚报账户的行为,徐某辩称该行为系接受聊城晚报委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系擅自为聊城买卖证券。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举报回复函,营业部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信证券在对员工行为合规和电子设备监控方面,确实存在漏洞。徐某作为中信证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中信证券的工作便利条件,未经聊城晚报委托、许可,擅自为聊城晚报交易证券,由此给聊城晚报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信证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故,应当认定某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联系,

  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和中信证券就造成的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聊城晚报投入中心证券685万元,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聊城晚报资金账户声誉证券资金255.5万元,徐某和中信证券造成聊城晚报损失429.5万元,因此徐某和聊城晚报方面应该赔偿。

  二审判决结果出现大反转 685万证券投资被疑挪用公款

  中信证券和徐某提起上诉。

  中信证券强调,聊城晚报违反《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约定,泄露密码给徐康,在有证据证明聊城晚报主观上明知且放任徐康掌握其证券账户密码与其共同操作证券账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徐康擅自操作聊城晚报的证券账户,判决聊城晚报证券投资产生的损失由中信证券承担显属错误,应依法改判由聊城晚报自行承担。聊城晚报则称上述指控没有证据。

  徐某方面则两方都不讨好,徐某一方面称聊城晚报授权自己对其账号进行操作,法律后果应由聊城晚报承担、另一方面则称,如果认定徐某系职务行为、工作行为,徐某本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本人承担。

  但二审法院对案情的认定迎来了新的转折。

  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7月11日,聊城晚报在中信证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共计投入证券资金净额685万元,至2019年7月31日,该账户证券市值为255.5万元。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犯罪,本院已将犯罪线索向相关部门进行移送,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事实的确认有可能影响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故聊城晚报的起诉应予驳回。(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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