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五环之歌被告侵权遭驳回:与《牡丹之歌》有多处不同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9 00:00:00
浏览
视频加载中,请稍候... 自动播放 #岳云鹏五环之歌被告侵权遭驳回#:与《牡丹之歌》有多处不同play#岳云鹏五环之歌被告侵权遭驳回#:与《牡丹之歌》有多处不同 向前 向后

  企查查APP显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于11月16日公布,案件原告为北京众得文化,被告为万达影视传媒、新丽传媒集团、天津金狐文化、岳龙刚(艺名@岳云鹏 )。原告认为《五环之歌》涉及侵害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法院认为《五环之歌》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亦不相同,故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并未侵害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