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农商行原董事长宫保栋被判9年: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100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宫保栋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书显示,在担任叶集农商行董事长期间的2017年,宫保栋为帮助阜南县蓝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置业”)融资,指使其驾驶员康某私自取出单位公章,擅自以叶集农商行名义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公司”)等相关方签订协议,并违规出具数额为9000万元的保函。
在担任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期间的2011年,宫保栋为帮助阜阳市众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办理贷款,联合其他两家农信社为其共同发放1600万元社团贷款,并中索取他人现金100万元。
2019年3月4日,宫保栋案发后主动到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说明事实,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主动到六安市叶集区投案,主动交代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事实,并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宫保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2017年8、9月份,为帮助蓝山置业融资,其实际控制人童明星与国厚公司业务员檀某商定,国厚公司以同业借款名义从叶集农商行借款9000万元,再贷款给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建筑”),最终全部资金归蓝山置业。宫保栋同意这个方案。
2017年11月10日,叶集农商行与国厚公司以购买不良资产的名义签订《人民币同业借款合同》,借给国厚公司9000万元。宫保栋向叶集农商行隐瞒了资金的实际用途。
2017年11月14日,国厚公司与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其贷款给金伟建筑。同日,中信银行向金伟建筑发放贷款9000万元,后该9000万经过多次转账,最终全部被童明星实际控制使用。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宫保栋未经叶集农商行集体研究并授权,违反金融业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本单位公章使用规定,指使其驾驶员康某私自取出单位公章,擅自以叶集农商行名义与国厚公司、金伟建筑、蓝山置业签订了《四方协议》,协议约定叶集农商行为金伟建筑向国厚公司借款9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宫保栋还以叶集农商行名义出具了以中信银行为受益人的委托贷款《保函》,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相关费用,叶集农商行承诺无条件偿付且不可撤销。
判决书显示,后因蓝山置业未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办理抵押权,金伟建筑不再支付利息,国厚公司为实现其债权,以金伟建筑、蓝山置业为被告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追加叶集农商行为第三人。宫保栋为他人出具9000万元的保函,且尚有3000万元贷款未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
索取他人现金100万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宫保栋担任颍州信用联社主任。2011年4、5月份,众合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经朋友吴某介绍,请宫保栋帮忙办理贷款。
因曹某贷款数额超过颍州信用联社单笔贷款上限,为帮助曹某,宫保栋以本联社为发起社,联系颍上信用联社和临泉信用联社共同发放1600万元的社团贷款。
据阜阳信用联社私下规定:社团贷款由发起社承担风险,参与社共享利润,因此只要发起社同意,就可以发放贷款,参与社稳赚不赔,主要风险在发起社。
2011年6月21日,颍州信用联社泉河信用社向众合公司发放贷款1600万元。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被告人宫保栋以借款名义向曹某索要100万元,曹某应允。2011年6月23日,众合公司账户向宫保栋指定账户转入100万元,该100万元被宫保栋占有并使用。
判决书显示,颍州信用联社2013年改制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在2011年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为民营资本和自然人股份,不存在国有性质股份。宫保栋作为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现金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宫保栋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犯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及贷款追回情况,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中,鉴于被告人犯罪数额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