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成后已离职员工索要57万提成 称获华融证券营业部领导承诺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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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消息 华融证券一营业部员工离职后追要项目提成,但因项目完成距离该名员工离职有一年半之久,华融证券方面不予支付。员工连续起诉均未获法院支持。

  项目进行时员工离职 两年后追要提成

  金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华融证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2017年10月9日离职。

  金某称自己的工作期间华融证券与张家界溇澧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华融证券作为2019年溇澧城开投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债券募集款项净额7.936亿元。

  根据华融证券《投行业务收入费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承揽根据承揽人不同划分为外部承揽、内部非投行承揽、及投行承揽三种方式,投资收益类净收入承揽费用按10%计提,其他项目承揽费用按项目净收入15%计提。……公司向项目承揽人支付的承揽费用或承揽奖励合计低于项目净收入可计提部分,作为投资银行部门承揽费用结余。”

  金某表示,根据华融证券发布的《投行业务收入费用管理办法》及华融证券天津长江营业部总经理的口头承诺,金某作为项目唯一承揽人员,应获得15%的承揽费用,即57.6万元。

  2018年3月12日,溇澧城开投发行债券的申请获得国家相关部分的批准。最终,华融证券与溇澧城开投公司债券发行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承揽项目佣金为384万元。

  溇澧公司成功发行债券后,金某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华融证券支付相关费用,均未得到回应。金某曾与2020年7月提起仲裁,但被驳回,因此提起诉讼。

  称曾获营业部总经理口头承诺 录音未获得法院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作为项目经理参与华融证券与溇澧城开投签订承销协议,该项目审批通过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金某在该期间已经离职。庭审中金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系其自行与该公司独立签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的承揽、承做及承销系原告个人独立完成,加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提成进行约定,故对于金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金某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弄清承揽、承做与承销三个业务环节的含义、区别、联系。华融证券天津长江道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项目承揽、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384万元为项目承销佣金收入,是承揽、承做、承销三种业务活动的收入之和。一审法院对承揽业务何时完成、项目是否为金某独立承揽两个关键事实没有进行认定。

  金某还表示,自己与华融证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对业务提成没有约定,但自己入职前,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和机构总监曾向自己明确承揽项目有提成,比例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营业部收到提成后足额转发个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案件发生后与时任总经理的录音能够证明。

  华融证券天津长江道营业部则表示,现在还没有收到承揽费用结余,即便存在结余分配,也是提到营业部而不是个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金某履行岗位职责所得到的对价就是薪酬,金某额外主张提成没有道理和依据。

  二审法院对于金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认为并不完整,不能通过童话确认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以及通话的时间节点并不能证明项目当时存在口头承诺。根据该项目的《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记载的项目承揽单位是华融证券天津长江道营业部,以及其他框架协议和出差费用均不能证明金某是该项目的唯一承揽人。而且根据华融证券的《收入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亦规定承揽费用结余应在项目结束并获得主要项目收入后根据立项时确定的承揽人进行分配。

  因此,二审金某再次败诉。(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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