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4)
(一)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承担着非常繁重的组织管理任务,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考虑到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十分重要,决定了国务院的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具体内容,为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四条)
(二)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修订草案第三条)
(三)完善国务院职权的表述。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总结实践经验,作如下修改:一是考虑到除宪法第八十九条外,宪法其他条款及有关法律也涉及国务院的职权,将国务院职权的表述修改为: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修订草案第六条)。二是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有关内容,增加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四)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的规定,统一表述为: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二是完善有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三是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四是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