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5)
(五)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机构改革”重要论述精神,总结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践经验,做好法律衔接,作如下修改:一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衔接,在法律中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概念(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二是明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及时公布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名单的程序,增加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三是完善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保留现行法中的“精简”原则,同时增加规定“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四是与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规章制定主体的规定,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六)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国务院工作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实践做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二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四是增加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修订草案第八条)
(七)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有必要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措施体现在国务院组织法中。为此,增加相应规定:一是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二是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三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四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06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