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
本报记者 彭 波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22字工作要求写入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突出和完善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单列一条,并增加“伟大建党精神”的表述,修改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草案二审稿对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发挥文物作用,让文物活起来,草案二审稿也作出相应规定。
学前教育法草案进入二审
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
本报记者 金 歆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