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学前教育法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本报记者 彭 波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报告中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贯彻和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施学前教育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应当鼓励开发和推广符合学前儿童需求的作品、产品和研究成果。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规范涉及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魏哲哲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现行文物保护法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文物认定制度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制度,关系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和实施效果,但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建议强化文物认定制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来源情况复杂,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建议从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的角度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