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打点步伐并果真征求意见(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1-03-06 17:35:01
浏览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刊行短期融资券,该当遵循厚道信用原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担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实时,不得有虚假记实、误导性告诉或重大漏掉。

第十五条 刊行人该当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刊行前和刊行后披露该期短期融资券的刊行要素和刊行环境通告。

第十六条 刊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陈诉、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陈诉。已果真披露按期陈诉的上市公司可宽免披露。

第十七条 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产生任何影响证券公司债务送还本领的重大事件的,刊行人该当实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陈诉。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已刊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举办一连的事中过后监测打点,可要求证券公司增补报送特定信息及数据。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将短期融资券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牢靠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树;

(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三)为客户证券生意业务提供融资;

(四)恒久股权投资;

(五)中国人民银行克制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呈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划定予以惩罚:

(一)不切合本步伐划定的条件擅自刊行短期融资券;

(二)未按划定披露信息或报送文件;

(三)以不合法手段操纵市场价值、误导投资者;

(四)召募资金用于克制性用途;

(五)其他违反本步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由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表明。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18日宣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打点步伐》及2018年4月12日宣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打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责编:王震、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