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粮食流通监管长出牙齿这部重磅条例看点十足
编者按:粮食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条例》从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为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此次修订出台的《条例》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人民网为您解读。
《条例》的修订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在就《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强;二是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措施和手段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一些地方出现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粮食流通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四是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问题仍比较突出。
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农业技术人员在麦田内进行小麦测产。新华社记者 王晓摄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条例》的修订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局主任张晓强在司法部网站发布的解读文章中指出,《条例》适应新时期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对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
我国的粮食安全不仅需要满足居民粮食需求,而且事关农民生计安全。据介绍,《条例》开宗明义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规定了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打白条”等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禁止性规定,并设立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法律责任。
河南省温县祥云镇农民在一家粮食收购点出售玉米。新华网发(徐宏星摄)
张晓强介绍,影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较多,既有粮食源头影响质量的因素,如土地、水资源污染和重金属超标等,也有仓储、加工环节的管理不善,以及物流、运输方式的不科学等。《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粮食收购、运输、存储、出库等环节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的诉求。
在山东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梁山村,农民将新收获的小麦装袋。新华社记者 郭绪雷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