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粮食流通监管长出牙齿这部重磅条例看点十足(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4-08 14: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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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此外,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避免职能交叉,也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让粮食流通监管长出牙齿这部重磅条例看点十足

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储存的玉米。人民网记者 王天乐摄

在完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措施方面,《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措施等。

让粮食流通监管长出牙齿这部重磅条例看点十足

金黄色的秋粮“坐”着传送带运上粮山。新华网 才萌摄

当前我国粮食在流通过程中损耗问题仍比较突出,为此《条例》针对粮食流通中的损失浪费问题,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此外,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等。

为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条例》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势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严禁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涉及政策性粮食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可以处其本人年收入1~10倍的罚款。


(责编:李源、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