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乱象受关注求美者何以整容变“毁容”?(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5-11 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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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轻信广告宣传,忽视医疗美容风险,对医疗美容效果缺乏理性认识。

  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疗美容机构规范营销,保证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虚假宣传,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美容就医者,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案例二

  化名就医就诊关系难以认定

  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诉讼中,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则辩称,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中选择使用化名进行就医。当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美容就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就医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困境。建议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案例三

  效果不好修复失败过错难查明

  曾做过双眼皮手术的张女士,因对效果不满意便想通过“医美”的方式进行调整。经网络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她发现,页面前三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广告语让张女士心动了。

  2017年4月,她交了7.9万余元进行手术,然而术后,张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并且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畏光流泪,持续近一年。经多次沟通交涉,诊所承诺为张女士进行修复。2018年3月,张女士再次在该诊所处进行修复手术,但术后仍然无明显改善,眼睛功能一定程度受损。张女士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经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多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属九级。在《关于对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司法鉴定中心以“鉴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就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为由,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