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市值管理”风波涉事券商撇清关系(2)
政策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合法合理的市值管理行为是具有合规性的。而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则是明令禁止的。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认定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55条、刑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市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些条文罗列了常见的操纵情形,并为非常见的操纵情形预留了兜底条款。操纵行为的类型不同,认定的证据会有区别。执法机关需要根据在具体案件中所收集到的不同类型的证据,认定是否以及构成何种操纵。
立体化追责体系亟待完善
从监管法律机制完善角度而言,如何减少或杜绝“披着市值管理外衣而进行股价操纵”的行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随着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的完善,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李志强认为,除了行政处罚,监管层应当采取民事追责、刑事惩戒的机制,加大惩戒力和威慑力。
“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惩处,法律有明文规定,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立案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对于预防、惩戒操纵市场行为,有重要意义。”陈波提出建议,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保持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对股市的认识水平,有助于减少被操纵行为损害的概率。
中小投资者应当注意:
第一,远离带有ST、*ST的股票。
当一个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时候,在股票名称前就会加上“ST”,意为“特殊处理”,每天的涨跌幅不得超过5%,用于警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当第三年,公司的经营未有改善,依旧处于亏损状态,股票名称前除“ST”外还会加上“*”,意为退市风险。
第二,注重基金公司的合规经营。
买公募基金的基民又该怎么办?毕竟谁能料到那些正规的公募基金会去给庄股接盘呢?李志强建议投资者,挑选基金公司,要选注重合规、资质正规、信誉较好的头部基金公司,因为这种基金公司有比较严格的资管计划,参与这种伪“市值管理”的概率相对较低。
(责编:王震、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