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短视频法律边界在哪?适当引用评定标准需明确(2)
“短视频的‘短’,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几分钟的短视频也可能包含完整的情节,而且剪辑者还可以通过上传多个短视频的方式来传播整部视听作品。”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说。
华纳音乐中国区版权总监傅丽娜认为,素材的时长和占比仅是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形式标准,不是决定性因素,引用行为是否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性才是最关键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作品引用的时长短,但已经完整表现了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的内容,并且实质再现了作品的完整表达,就有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短视频是否侵权,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十二种具体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二次剪辑而造成侵权,主要涉及的是上述规定中第二种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认为,目前来看,大多数剪辑、传播短视频的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除了侵犯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还可能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人身权。但要注意的是,一些利用原作片段来批评、讽刺原作的“吐槽类”短视频,构成戏仿,出于保护文艺批评自由的角度,应当赋予其更大的存在空间。
“将整部电影分成若干片段,或者通过若干短视频将整部电影或电视剧的情节加以解说,都超过了适当的界限,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公众说的吐槽电影,可理解为对视听作品的批评、戏仿等评论作品的行为,只要公众在进行吐槽或者评论时适当地引用了电影或电视剧的片段,则属于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刘晓海说。
应在短视频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在这次短视频侵权事件中,短视频平台也被提及。
《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真正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避免误入侵权泥潭。
如果短视频侵权,那该短视频所上传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晓海认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不积极参与短视频的相关活动,其作用就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加以放任,即明知和应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措施,就要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呼吁净化、优化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环境,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对此,多位专家指出,这样的行业生态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和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并不现实,也很难实现。
记者注意到,距《声明》发出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一些短视频平台的相关影视账号依然在正常更新,一些热门短视频的播放量依然非常高。
“由此来看,这样的作品确实很受公众欢迎,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互联网时代文化传播的需求。因此,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需要在短视频高质量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张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