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优胜劣汰良性局面加速形成(2)
粤开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表示,常态化退市机制落地需要资本市场中其他制度的完善与配合,还需要相应配套的法律保障。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等都是对资本市场生态系统的完善,也是对常态化退市机制的有效支持。只有真正做到市场‘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上市公司的质量才会得到保障,投资者利益才会受到保护,才能推动金融市场繁荣发展。”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说。
桂浩明表示,除了面值退市之外,未来还可引入交易状况等指标退市,对流动性一直不佳、鲜有人问津的“仙股”公司形成退市压力。又如,未来可引入换手率等相对量指标来完善退市制度。
主体责任需分清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基本盘”,完善退市制度也好,修改信息披露制度和新股发行制度也罢,根本目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的优劣交由投资者判断,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要求公司自身不作假,不做假账、不说假话,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其次,不越界,守底线、负责任,做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上市公司;再次,重回报,管理好企业,回报好投资者,做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最后,抓主业,不盲目扩张、不粗放发展,做科学治理、稳健经营的上市公司。
遵纪守法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最低标准之一。诺亚控股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夏春认为,在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宽进宽出”,重要的不是退市数量,不能理解为“退市公司越多越好”,更应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质量。从法律制度看,上市公司自身除了遵守资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之外,还要严格遵守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
夏春认为,部分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大多还是反映在信息披露违规,特别是财务造假方面。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为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投资者赔偿等举措带来更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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