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险让更多人“老有所护”(2)
确保筹资来源和护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长护险能否可持续经营。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魏丽认为,目前长护险筹资渠道较为单一、筹资标准不一致,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尚需明确,还有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等办法也有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强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制定长期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评价体系。鼓励搭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扩围提质”任重道远
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此次《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根据参保群众实际护理需求,做好护理服务机构遴选、服务质量监督、巡查稽核、考核评价等工作,积极参与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服务机构做好护理人员管理,有效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
业内人士建议,建立多渠道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宏观层面对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强制法定参保人及其单位缴纳长期保险费,同时完善长期护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魏丽认为,长期护理风险特殊,需求也比较特殊,除了资金保障之外,护理服务尤其重要,保险公司在承办长期护理保险过程中应针对个性化需求,开发契合的保障产品并把护理等相关服务纳入一体化框架设计。
王绪瑾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完善配套措施。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在解决老龄人口照护问题的长期探索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充分利用了财政税收支持政策。
“目前,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意见明确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重度失能人员,其实,中度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也需要专业护理服务,未来有待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马辉说,在各地试点过程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在探索中逐步完善。可以预期,随着失能评估标准统一、护理服务提升、筹资渠道多元,未来长护险制度体系将不断完善。
(责编:赵超、初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