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分类监管坚决杜绝带病闯关上市(2)
主要的措施包括: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辅导验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信息披露、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投行业务监管规则或机制安排。
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
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账,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应问题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前移问责关口,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依据《意见》规定,坚持重要性原则,适时修改完善首次公开发行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及时通报检查督导结果,提高透明度。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
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按照专业分工、可实施、易操作原则,完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规范,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的基本职责和执业重点,压实投行责任;同时,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研究制定IPO特定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标准。
加强对报价机构、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规范报价、定价行为。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规则。评估完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重点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专家解释称,纵观《意见》,其最重要的内容是强化监管执法,抓好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责任边界、推动建立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体系。
《意见》明确,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主要是压实管理层责任。抓住“关键少数”,压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高管的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的要求,对项目人员、内控部门、公司管理层等全链条上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在强化内部制衡方面,主要是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投行业务执业过程管控,提升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制衡作用。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质量跟踪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业务人员绩效考核。改进投行业务内部激励机制,严禁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阮万锦说,《意见》意在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迫使其“主动”,就要通过一些制度实现。比如,推动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实现业务及监管全链条、全周期电子档案化,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对外公开评价结果。
同时,突出“奖优限劣”,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对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在机构监管“白名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其参与产品业务创新试点,适当简化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实施差异化风控制度;对执业质量差的证券公司,项目审核注册时重点关注,加大现场检查督导力度,在增资扩股、产品业务创新等方面审慎对待。
(责编:王震、初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