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回应
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罗知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时表示,要推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推动政府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渠道等。
“《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说。
上述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府债务资金安排和使用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依法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三是坚持聚焦重点问题,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和程序方法。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
《意见》对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地方政府可以依法举借债务的总规模,是防范重大风险的主要控制指标。《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之内,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统筹考虑政府存量债务水平,在保持财政可持续发展前提下,科学编制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按照正向激励原则,统筹平衡各级综合财力,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对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意见》就加强专项债务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意见》要求,加强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审查。重点审查本级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的方向和用途、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审查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
《意见》就规范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审查政府债务。地方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政府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本级人大常委会按规定及时将关于预算的决议、预算调整的决议、决算的决议及相应的审查结果报告和有关审议意见等,送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