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回应(2)
《意见》就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意见》明确,一要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二要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按规定对出现的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等。三是推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推动政府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渠道等。
“《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确保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扎实做好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落实到预算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等各项工作中。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细化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意见》还对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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